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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含有酒精成份供飲用之液體藥物,超過若干成份者,於發給成藥許可證前 ,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商經專賣機關之同意。 前項藥物含有酒精成份特多者,得另訂管理辦法。 前二項所稱之成份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專賣機關會商擬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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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