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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菸草種植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後得不繼 續許可,或減少其種植面積: 一、增減種植面積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二、菸草耕作方法違反專賣機關之規定者。 三、菸葉品質低於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但由於不可防治之災害而影響菸 葉品質者,不在此限。 四、繳售菸葉之數量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五、繳售菸葉時,使用摻雜、浸水或其他詐欺方法,妨害專賣機關之收購 者。 六、菸葉乾燥室之建築或設備不依專賣機關之規定辦理者。 七、菸葉乾燥室之設置轉讓遷移或廢置未經專賣機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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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