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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受許可人經請准廢業或被撤銷許可後,應即停止作業。但專賣機關另訂有 停止作業之期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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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