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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菸草種植人有合耕人者,應聲請專賣機關核准為合耕登記,經核准合耕之 受許可人或合耕人因違反專賣法令被撤銷許可時,處分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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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