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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時邀同里鄰長或左右鄰居到場作證。 執行扣押應填具查獲物品報告表四份,記載扣押物之名目數量,由在場人 證及持有人簽名蓋章,以一份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由專賣機關轉送法 院,另二份由專賣機關及查緝機關分別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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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