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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菸草種植人於收穫菸葉前死亡,因故不能自為種植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 屬得於規定期限內聲請繼續種植。如繼承人或同居家屬不為聲請者,專賣 機關得就聲請繼續種植之第三人許可之。 前項許可,以續滿原許可期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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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