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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實施檢查或取締時,得通知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 關派員協助。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其查緝或扣押由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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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