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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許可,於期限屆滿前,因政策變更或其他必 要情事,得呈經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將已許可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撤銷之, 未定許可期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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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