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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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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申請為製鹽人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備具申請書,附同有關文件圖 說,向鹽政機關申請核發製鹽許可證。製鹽許可證應載明製鹽之主要設備 、數量、地點及許可年限等。新增製鹽設備須經鹽政機關核准,並於許可 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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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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