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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養鹽場廠之儲鹽倉坨,須有各該製鹽場廠三個月或一產鹽季節產鹽數之 容量。其產存之鹽量,應報告鹽政機關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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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