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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鹽在儲存及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耗,由鹽政機關核定之。 鹽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散失時,應取具當地行政、警察機關證明 鹽政或鹽政機關派員查勘屬實,報請經濟部核屬不可抗力者,准照實損鹽 量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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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