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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農、漁會轉配農、漁業用鹽價格,應按實需購運成本計算,將計算之成本 列表並附每批單證影本自行公告之。 前項轉配之農、漁鹽價格及用鹽量,每半年應列報鹽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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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