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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農業用鹽,以左列用途為限,由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之 牧場、農場或經辦集體經營畜牧事業之當地農會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飼畜用鹽。 二、選種用鹽。 三、肥料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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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