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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輸入之鹽,應依申請之用途使用,其未經鹽政機關核准而私自轉讓或移作 其他用途者,於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輸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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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