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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購用工業、農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場廠登 記證影本暨有關圖說,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用鹽配額。畜牧專業區用鹽, 比照牧場核配,由當地農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前項用鹽場廠,在取得場廠登記證前,如需用試車用鹽,得先憑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場廠許可文件,申請購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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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