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所稱製鹽人,係指經經濟部許可而經營左列業務者:    一、製鹽者。 二、採汲供製鹽用之滷水者。 三、採掘供製鹽用之鹽礦者。 四、加工製鹽者。     五、為前四款業務之試製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