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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鹽之輸入,應於國內生產不足或所需之鹽尚無生產時為之。輸入之數量及 種類,由鹽政機關視國內鹽產情形及申請人之實際需要核定之。 鹽之輸出,應視國內產銷情形及對外貿易需要,由鹽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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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