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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鹽政機關申請。 漁業人如為共同經營者,其申請購用漁業用鹽,應推定一人為代表。 設置漁會之漁區,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由漁會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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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