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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經核准用鹽配額,一年後尚未開始其業務或逾一年 未購用鹽或歇業者,應由鹽政機關撤銷其配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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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