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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鹽之輸入、輸出、生產、加工再製及銷售,鹽政機關於必要時,得抽取鹽 樣並委託有關機關檢定之。 鹽之銷售除散裝外,應在容器及包裝明顯處,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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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