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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工業場廠從事鹽化學產品研究發展成果優異,農、漁會團體服務會員購鹽 工作績效優良暨從事供銷鹽工作資深績優,經鹽政機關評鑑結果,得定期 表揚或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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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