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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10條

依前條登記之候選人,其候選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推選理監事五人至七人成 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登記之候選人,其經審查 不合格者,得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 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擔任前項資格審查之理監事,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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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