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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31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 得解聘。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合作社發生損害者,得 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予以解聘,並報請縣市主管機 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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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