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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15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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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