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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0條

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應繕造選舉人名冊,經查核選舉 人國民身分證與社員名簿符合時,即於本人名下簽章,領取選票,當場投 入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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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