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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5條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 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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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