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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6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 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 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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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