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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條

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之選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照本準則辦理 。 前項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總分社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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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