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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6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 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 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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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