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 第21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1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 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 派員指導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