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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32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情事之一者, 解任之。 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第二十九條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理事、監事、經理人因案被主管機關處分停職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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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