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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 一人,最高人數以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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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