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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 第14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14條
理監事之選舉,由社員 (代表)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 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理監事人 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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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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