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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13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法行之,由各組社員就各該組候選人中 圈選之。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各組選舉時間、地點、應選代表 人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並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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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