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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8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 、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積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 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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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