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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22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 (包括發票、唱 票、記票) 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 大會 就出席社員 (代表) 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 票選舉事宜。選舉理監事主席時,由蒞臨指導監督之主管官員擔任監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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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