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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30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 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部 )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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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