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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4條

理監事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經財政部核准改組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 金融機構董 (理) 監事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四、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半年 按日平均積數最少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者。 五、過去三年內在本社之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未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 或利息之紀錄者。 六、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 構監事 (監察人) 職務而有證明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受感訓 (管訓) 處分或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免予繼續執行尚未逾九 年者。 五、曾犯貪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 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 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協調未履行 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案被主管機關處分在停職中者。 十二、因違反銀行法、合作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 予以解職或解聘或免職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或證券商之負責人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 擔任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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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第29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準用之。第32條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情事之一者,解任之。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第…第34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第35條前二條現任及當選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一、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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