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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3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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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