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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3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款出納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員工福利及衛生事項。 四、關於勤工管理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公物購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 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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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