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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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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5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其責任如左: 一、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編制預算之扼要提示。 三、本會委員會及審議會之召集。 四、懲戒案件進行程序之查察指導。 五、本會工作之監督考核。 六、委員職員之任免獎懲。 七、重要文件之判行。 八、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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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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