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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6條

書記官長承委員長之命,處理書記廳事務其責任如左: 一、指導書記廳職務之分配。 二、本會經費之依法支用。 三、委員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四、臨時提請委員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交代事項之襄辦。 六、書記廳工作之監督考核。 七、書記廳職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八、雇員任免獎懲之核定。 九、書記廳全部文稿之審核。 十、例行文件之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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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