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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7條

各科室主管之責任如左: 一、長官交辦事件執行之擬議。 二、重要事件執行之擬議。 三、本管工作之監督考核。 四、所屬職雇員任免獎懲之初步擬議。 五、本管文稿之審核。 六、例行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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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