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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4條

期貨經紀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受交易保證金或權 利金。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 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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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