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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9條

期貨經紀商名稱應標明期貨經紀字樣。但公營事業及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 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紀商營業項目,應訂明受託期貨交易種類及國外期貨交易所;其委 託外國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者,並應訂明該外國期貨經紀商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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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