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外期貨交易法 › 第30條

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30條

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事業及其人員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