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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4條

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 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買賣或受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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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