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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0條

期貨經紀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紀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之一定成數時,或少於所收 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主管 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期貨經紀商未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或經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一定成數及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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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