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外期貨交易法
› 第10條
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0條
期貨經紀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紀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之一定成數時,或少於所收 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主管 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期貨經紀商未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或經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一定成數及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