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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8條

期貨經紀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亦不得兼營他業。但公營事業、金融機構經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紀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期貨經紀商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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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