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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期貨經紀商之營業、財產、帳簿、書類、電訊設 備及其他有關物件,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之報告資料,期貨經紀商不得 拒絕。 前項檢查,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得封存、影印或調取 其有關證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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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